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、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,收债公司债权人起诉的如何处理。 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规定,对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可按以下办法处理: 1.发生诉讼时,承包人仍在承包的,收债公司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丰人承担责任,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。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。 2.发生诉讼时,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,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,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,也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,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。3.发生诉讼时,励志故事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,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,可以企业为被告,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,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。
泾川县位于甘肃省,在黄土高原中部秦陇交界处。东西长57公里,南北宽36公里,总面积1409.3平方公里。地貌地形属典型的黄土丘陵沟壑区,地势自西北向东南倾斜。境内占总面积63.4%的丘陵沟壑区梁峁起伏,沟壑纵横,此外,破碎塬区和河谷川区分别占总面积的23.6%和9.4%。现有林地316平方公里,草地65.2平方公里,水域33.4平方公里,可耕地584平方公里。气候大陆性显著,四季分明,冷暖起伏不大,降雨多集中于夏季。年平均气温10℃,无霜期174天。年平均降雨555毫米,日照2274小时,相对湿度69%,常年多东北风,年蒸发量1339.6毫米。自然灾害有干旱、洪涝、冰雹、风雷、病虫害等,其中以干旱为主。